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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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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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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易纲  2021年12月28日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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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编 合同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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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编 物权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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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编 物权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

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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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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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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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的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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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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